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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2-00120 [ 发文字号 ] 璧发改〔2022〕25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决定

璧发改〔2022〕251号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我委在“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司在该项目的评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2年8月2日,“璧山区一级截污干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开标和评标,你公司工作人员在投标文件解密期间(2022年8月2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期间)未将投标文件成功解密。按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前附表5.1.2规定:“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记2分,记分周期一年(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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