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4XW/2023-00067 | [ 发文字号 ] | 璧发改〔2023〕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1 |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牛建中等5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璧发改〔2023〕247号
牛建中(专家证号:A001669)、黄祖华(专家证号:A013259)、陈剑宇(专家证号:A013133)、何于术(专家证号:A020210)、尹关建(专家证号:A013716):
本委查明你们在璧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双路社区)建设项目(未实施部分)(第二次)评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9月6日,“璧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双路社区)建设项目(未实施部分)(第二次)”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开标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你们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否决投标处理,导致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了错误。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违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0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第三十八条“累计达到6分的,暂停评标6个月”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条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们在本次评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分别记6分,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