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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4XW/2024-00053 [ 发文字号 ] 璧发改〔2024〕5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记分的决定

璧发改〔2024〕52号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委在重庆两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C16-1/02地块大跨度钢结构厂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3月12日9时00分,“重庆两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C16-1/02地块大跨度钢结构厂房项目”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开标和评标,你公司工作人员在投标文件解密期间(2024年3月12日9时00分至9时30分期间)未将投标文件成功解密。按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规定:“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记2分,记分周期一年(2024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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