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07L/2024-00145 [ 发文字号 ] 璧教罚决字〔2024〕1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2024年行政处罚公开信息(1号)


序号

被处罚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李某某

璧教罚决字〔2024〕1号

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的违法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警告

2024年5月27日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