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07L/2024-00145 | [ 发文字号 ] | 璧教罚决字〔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3 |
2024年行政处罚公开信息(1号)
序号 |
被处罚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李某某 |
璧教罚决字〔2024〕1号 |
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的违法行为 。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 |
2024年5月27日 |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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