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07L/2025-00136 | [ 发文字号 ] | 璧教基〔2025〕17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3 |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准予设立重庆市璧山区大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等2家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书(1)(1)
你向本机关提交设立民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及《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师资配备等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办学条件符合法定要求,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事项
(一)重庆市璧山区大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5号附36-4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岩
主要负责人:向晓梅
办学内容:文化艺术类(主持与表演)
办学层次: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办学形式:面向中小学生
(二)重庆市璧山区智立方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公园路9号附66-70、1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
主要负责人:赵伟
办学内容:文化艺术类(绘画、书法)
办学层次: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办学形式:面向中小学生
二、相关要求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办学章程》及备案的教学计划、教材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内容或超范围经营。
(三)依法规范收费行为,落实预收费监管制度,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四)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教学评估及安全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五)涉及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提前30日向我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落实安全责任,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七)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此决定书至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到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重庆市璧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