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598M/2021-00131 | [ 发文字号 ] | 璧民发〔2021〕91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1-09-22 |
璧民发〔2021〕91号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范
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溺水、触电、坠落、火灾、暴力、车祸、性侵、拐骗等安全事故发生,各镇(街)、各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督促指导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的成长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采取公益广告、流动字幕、专题专栏、安全警示片等形式,积极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预防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防溺水、防触电、防坠落、防车祸、防性侵、防火灾宣传和警示教育,各镇(街道)、村(居)要在重点场所和水域悬挂安全标语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营造儿童安全成长环境。暑期、节假日是儿童溺水、触电、车祸等事故的高发期,各镇(街)、各单位要在重要时间节点和儿童集中地方开展以“协同防控,珍爱生命”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醒监护人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儿童安全监管和教育工作。
二、强化监护责任,提升监护能力
持续推进“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强制报告制度及临时监护责任,防止儿童因监护不当、监护缺失等发生安全事故。各镇(街)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要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儿童关心关爱等日常保障工作,掌握本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生活状况和监护情况;要强化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儿童监护责任,签订“两单两书”(《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负面清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承诺书》《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协议书》);要印发《暑期安全防范告家长书》《防溺水“七不三要”》等宣传资料,及时送达到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并在村居公开栏和主要人员聚集区张贴,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保障儿童生命安全。
三、强化部门联动,合力安全防护
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与学校相互配合协作,在暑期放假前,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名册交接工作,并通过不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进行回访。要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主动作为,依托各类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开放儿童之家等场所,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五老”等人员,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趣味游戏、生活体验等丰富多彩活动,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自我防护意识。
四、强化管理责任,全面排查隐患
各镇(街)、各单位要全面加强儿童福利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暑期间,各镇(街)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全面进行走访排查,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或监护不当、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支持,消除安全隐患。局属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康养服务指导中心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设施设备、值班巡查、应急管理等安全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儿童安全。
各镇(街)、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工作责任,及时安排部署,筑牢安全防线,做好好儿童福利领域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履职尽责,将暑期安全防范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落到实处。
请各镇(街)于8月30日前报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暑期安全防范情况统计表》。联系人:王学利,联系电话:41463152,13883029937,QQ邮箱:315209477。
附件: 1. 防溺水“七不三要”
2.暑期安全防范告家长书
3.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暑期安全防范情况统计表
4.“两单两书”(范本)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
2021年7月6日
附件
防溺水“七不三要”
一、“七不”
1.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6.不私自到江河、湖泊、水库(堤坝)、堰塘、水井、主干渠、溪沟边玩耍;
7.不擅自下水施救。
二、“三要”
1.要在家长或长辈带领下游泳;
2.要到有防护措施和施救人员的正规游泳场所游泳;
3.要学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立即呼叫,寻求成人帮助或报警。
附件2
暑期安全防范告家长书
亲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暑期即将来临,为了让您的孩子度过一个“平安、健康、愉悦"的假期,请您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防溺水教育和监护
1.教育孩子不要单独前往池塘、江河、水井、堰塘边行走和玩耍;
2.不要把5岁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浴缸中,也不要让12岁以下的孩子看管浴缸里的孩子洗澡;
3.小孩必须在大人的陪同下进行游泳活动,要携带游泳圈等安全防护设施;不要带小孩到水库、堰塘或其他不明水域游泳;带孩子游泳时不要放手让孩子独自玩,视线不能离开孩子。
二、交通安全
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做游戏,有车来要及时避让:不闯红灯,过街走斑马线。家中有车的家长,驾车时不酒驾、不超速、不超载,文明行车。
三、电火气安全
暑假正值高温季节,要教育孩子不要乱动电线、灯头、插座等室内电器设备,对自己不熟悉的家电不要随便使用,以防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注重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气体的使用,以防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发现火灾要及时拨打119,发现中毒及时拨打120。
四、防盗防骗防拐防性侵防坠落安全
要教育孩子在家时要关好门窗,禁止在阳台等高处翻越,如果有陌生人敲门,千万不能开门。外出旅游或走亲访友时,不要轻易和陌生人聊天,不可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更不能吃、喝陌生人给的食物。女童外出应随时与家长联系,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群密集之处靠近,必要时可大声呼救;未经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严禁单独与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
五、食品安全
暑假正值炎热季节,应注意孩子的食品卫生,不吃霉烂和来源不明食物,不喝生水,防止食物中毒。不购买“三无”、“三危"食品,注重食品保质期,适量食用冰淇淋等冰凉食品,防止疾病的发生。
六、活动安全
1.引导孩子文明上网,严禁孩子到游戏厅、录像厅、网吧、KTV、舞厅等不健康场所玩耍。
2.教育孩子不去池塘、建筑工地等危险的地方玩耍、逗留,不要去攀爬建筑物;暑假期间孩子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走亲访友家长尽量接送。
3.暑假期间天气多变,要做好孩子的防暑降温工作,外出活动要适度,要避免长时间在高温下运动,以防中暑;教育孩子在雷雨天气不得外出,严禁在大树及高大建筑物下避雨。
七、疫情常态化防控
引导孩子积极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入重点场所主动提供健康码,继续保持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人员密集场所)、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少聚餐、分餐制、用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时刻注意个人防护,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常用安全电话
要教育孩子记牢常用安全电话:警情110、火警119、急救120、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5。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请各位家长或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做好孩子的暑期安全教育和监管工作,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最后祝家长们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孩子们平安幸福,苗壮成长!
附件3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暑期安全防范情况
镇(街) |
重点区域和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送达《暑期安全防范告家长书》《防溺水“七不三要”》/份 |
开展宣传活动/场 |
使用经费/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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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协议书
(范本)
甲方(监护人):姓名:××× ,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外出务工地:×××,联系电话:×××,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乙方(受委托监护人):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丙方(监督人):村(居)民委会(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甲方外出务工期间,为使农村留守儿童×××能够得到有效监护,确保其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在丙方的指导、监督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 外出务工应自觉向所在村(居)委员会备案,并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负面清单》上签字确认。
2. 必须按要求于每月或每年给被监护人寄回不低于生活费×××元(大写×××元,寄回生活费的具体时间、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 承担被监护人因病、因伤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产生的医药费或其他费用。
4. 每年回家探望被监护人至少一次以上。
5. 每周通过书信、电话或视频等方式,与被监护人联络,了解其学习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6. 协助乙方做好被监护人的教育工作,经常与乙方联系,了解被监护人的情况。
7. 每月至少一次与被监护人所在幼儿园、学校联系,了解被监护人在园在校情况。
8. 告之乙方确切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24小时保持电话通信畅通,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告之乙方。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应当立即赶回被监护人所在地处理。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 接受甲方委托照顾被监护人的衣食住行,合理收取并使用好委托监护期间抚养费用,让被监护人享有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2. 被监护人达到适学年龄,乙方应当送被监护人入学,确保不出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
3. 被监护人因病、因伤或其他意外事故等原因产生的医药费或其他费用,乙方应先行垫付后,及时告之甲方,由甲方负责承担。
4. 经常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自护教育,提高被监护人的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经常与甲方联系,及时反馈被监护人情况。
6. 被监护人遇到乙方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时,乙方应通知甲方立即返回处理。若甲方无法联系或迟迟不归的,或拒不支付乙方先行垫付的费用,乙方应向丙方反映,寻求帮助。
三、丙方的责任义务
1. 向甲乙双方送达《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负面清单》,使其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2. 劝导甲方外出务工时携带子女一同外出或一方外出另外一方留家照料子女,或返乡就近创业就业,切实承担起监护照料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3. 对乙方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并指导、监督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4. 督促乙方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定期对被监护人走访,全面了解和掌握被监护人的心理、生理健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5. 被监护人遇到乙方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危急情况时,丙方应协助乙方联系甲方或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报告。
6. 因甲(乙)方责任未落实,致使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丙方应及时督促甲乙双方履行其职责,并同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如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方可解除本协议。
2. 此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学校、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并加盖手印): 乙方(签字并加盖手印):
丙方: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范本)
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如下: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委托监护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听取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见。父母应当与农村留守儿童、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掌握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人子女团聚,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农村留守儿童或者有残疾的农村留守儿童。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农村留守儿童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留守儿童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六、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引导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肩负起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责任,教育农村留守儿童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 旷课、夜不归宿;2. 携带管制刀具;3.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农村留守儿童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八、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负面清单
(范本)
为让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知晓不尽监护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增强其监护意识,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特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负面清单如下: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农村留守儿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所列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五、对于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承诺书
(范本)
承诺人×××和×××,已于×××年×××月×××日收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负面清单》。经认真阅读,现已知晓上述两个清单的全部内容。在此,我们庄严承诺,外出务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落实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若出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们全部承担。
承诺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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