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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行业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日期:2025-05-27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种子生产经营、种质资源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是否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推广、销售的种子是否审定、登记;是否侵占、破坏种质资源;是否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是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假冒授权品种;是否规范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进出口种子是否符合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 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是否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3 对在本辖区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取得采集许可证;是否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伪造、倒卖、转让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5 对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是否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是否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是否逾期不除害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农药经营许可条件;是否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依法召回农药;是否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是否按规定使用农药;是否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明文件等。 《农药管理条例》
7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登记试验单位是否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农药管理条例》
8 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行政检查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是否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9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行政检查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是否按规定公告;是否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田间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10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是否取得登记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是否相符;肥料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肥料登记证到期是否续展;是否假冒、伪造、转让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等。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1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生鲜乳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如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检查许可证明文件等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证明文件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检查是否具有生鲜乳制冷、储存条件是否具备清洗维护、检测化验等设施设备。
2.生产经营运输行为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建立挤奶、贮奶、运输等管理制度 制定情;检查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交接单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3.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抽查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如饲料生产许可证;检查许可证明文件等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人员、设施、记录等是否与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相符;是否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产品是否具备批准文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是否网上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2.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饲料产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3.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合格;对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开展监督抽查检测;核查企业生产是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
4.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3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生猪屠宰企业是否具备定点屠宰资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检查许可证明文件等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证明文件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2.屠宰经营行为及肉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查是否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查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
3.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4 对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其他畜禽屠宰企业是否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检查许可证明文件等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证明文件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2.屠宰经营行为及肉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查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
3.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5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核查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备案;核查选址及规划布局建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2.生产经营行为检查: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销售未经审定或鉴定的畜禽品种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畜禽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是否规范建立养殖档案;检查企业是否违规发布广告,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3. 种畜禽质量检查:检查种畜禽是否符合种用标准 ,包括品种纯正、遗传性能稳定、健康状况良好等方面;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种畜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选育、繁育、饲养管理、动物疾病防控等环节。
4.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6 对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是否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核查是否备案;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选址及规划布局建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专业人员配备及法律法规认知情;存出栏情况;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及维护保养情况;畜禽养殖、管理操作规范及其他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2.畜禽养殖行为检查:检查存出栏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饲养、调运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核查畜禽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规范建立养殖档案。
3.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检查:是否配备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及维护保养情况;是否有与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运转正常。
4.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7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是否具备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证书;核查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生物安全条件要求;新建一、二级实验室是否已备案,三、四级实验室是否通过实验室国家认证认可;是否在相符合的相应生物安全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2.实验行为与生物安全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动物实验活动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 的情况;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等。
3.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8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核查是否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证书文件;核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备案;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以及是否在各自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检查其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诊疗、手术、消毒、冷藏、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查看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有定期维护和保养记录。
2.诊疗行为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检查是否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等;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诊疗活动报告;检查是否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等。
3.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9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1.资质条件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证书;是否取得或具备产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使用的台账、记录、制度等是否完善、准确;相关人员的资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等。
2.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检查:检查生产、经营、采购、使用的兽药是否合法;产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兽用生物制品是否经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贮存、销售、使用、冷链运输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兽药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是否经营在经营范围内企业的产品,而且与生产企业的购销合同在有效期内;进口兽药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标签内容是否有中文、标签内容是否合法、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3.兽药质量安全检查:检查兽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并上网核查产品批准文件和追溯系统信息;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检测等,兽药产品抽检是否合格等。
4.安全生产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20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行政检查 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是否超出备案县域或执业范围;执业兽医是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乡村兽医是否符合学历、职业 技能或从业年限要求;诊疗活动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1 对动物防疫活动的行政检查 1.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2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1.动物防疫条件(如选址、布局、暂存点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及病死畜禽处置;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是否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记录种类、数量、来源、处理产物去向等信息并保存;运输车辆是否具备防疫条件(符合密闭、防渗、耐腐蚀等条件),是否混装动物与动物产品。
2.畜禽养殖、管理操作规范及其他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3.是否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是否符合防疫条件;是否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部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3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捕捞许可证;是否按照捕捞许可证在规定水域捕捞;是否有捕捞台账;捕捞渔获物品种、数量是否超出捕捞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4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是否按照捕捞许可证在规定水域捕捞;捕捞渔具是否和捕捞许可证相符;捕捞渔获物品种、数量是否超出捕捞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5 对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是否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是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6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是否按照特许捕捞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式进行捕捉;是否有误伤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否有破坏其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7 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相关证照;是否有生产记录;是否有投入品记录;是有禁用药品;外来物种养殖是否有防逃逸措施;是否放流外来物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8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行政检查 水产养殖者是否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是否科学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是否有污染水体的养殖方式;是否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9 对水产品产地安全的行政检查 是否有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是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30 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的行政检查 是否具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有关证件;检查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检查野生动物是否健康,是否有配套的管护条件,检查是否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1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行政检查 是否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按时年检;是否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是否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2 对渔业船员的行政检查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检查: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是否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等。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检查:是否建立船员安全保障制度,是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3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用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是否农村村民且非法占地,是否建住宅;是否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建房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4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检查 用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是否操作证件、农业机械不合规,操作人员是否规范操作;是否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是否存在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不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5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用于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时,是否存在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不合规情况;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是否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是否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36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用于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是否聘用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37 对种植作物现场的行政检查 用于种植作物现场检查时,是否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是否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38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是否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是否按照审批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建立加工环节可追溯制度‌;产品标识是否规范,是否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39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是否有生产经营记录、监测报告和审批文件;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是否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台账,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4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销售台账,是否制定转基因生物泄漏、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留存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档案记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41 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是否依法划定禁烧区,并明确标注‌四至边界‌;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焚烧秸秆警示牌‌,是否标明处罚条款和监督电话;是否对禁烧区进行实时监控;是否建立‌区-镇-村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是否对高风险区域重点标注。是否配备‌应急灭火队伍和装备‌。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2 对农产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否持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依法完成‌产品登记备案;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是否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防控预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43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擅自移动或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为,是否在污染区域违规开展农产品生产活动。是否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地污染。是否建立产地安全档案,是否记录投入品使用、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4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是否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禁用、限用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行为。是否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及质量安全标志,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是否符合标志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45 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检查 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建立购销台账。是否违规添加。是否标注法定信息,是否伪造或篡改标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类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6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行政检查 是否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否覆盖全部上市农产品。是否完整标注法定信息。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是否按要求随产品附带合格证,是否公示电子合格证。是否建立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7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是否在禁止生产区违规开展种植、养殖活动。是否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是否建立生产记录、购销台账。是否公示电子合格证。是否完整标注法定信息。是否伪造、冒用质量安全标志。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许可,是否超范围经营。仓储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冷链运输工具是否具备温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8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是否通过考核取得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台账是否完整,重点设备是否按期校准或检定。设备使用记录是否真实可追溯。是否严格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机构自定方法,是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49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 是否依法登记造册,资产所有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非法侵占、平调或挪用集体资产的行为。是否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违规签订长期低价合同损害集体利益。是否每年公开收支,重大事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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