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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招募2025年农技推广服务特聘农技员的公告

日期:2025-10-21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5〕45号)和《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璧农发〔2025〕46号)有关精神,决定在我区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特聘农技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岗位

围绕我区种植、养殖产业发展方向,公开招募特聘农技员3名。

二、招募对象

璧山区范围内“土专家”、“田秀才”、“三支一扶”中涉农毕业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退休农技人员等。编制内在岗人员不纳入特聘农技员招募范围。

三、招募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科技素质;

(三)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实践经验;

(四)热爱农业农村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强;

(五)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

四、职责与任务

(一)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区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推广应用,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到位率达95%

(二)为农户、脱贫群众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咨询服务,解决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提高其科学种养水平。

(三)宣讲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惠农补贴、农民培训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让强农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每月开展技术推广活动不少于6天(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安排工作任务)。注册及登陆中国农技推广APP,及时上传所开展技术推广工作日志、图片等相关信息。

五、招募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和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地址。时间:2025年10月28日至29日(工作日办公时间:9时至12时,14时至18时)。地点:璧山区农业农村委科技信息科(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行政中心1号楼343),联系人:金蕾,电话:13618259923。

2.报名材料。报名时提交《璧山区2025年特聘农技员招募报名表》(见附件)、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同时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学历证原件,以便现场核查。

(二)考核

此次招募农技员实行技能考核。技能考核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组成专家组组织进行,基本程序为:1.个人陈述与农技推广工作有关的经历;2.展示过去的工作成果或业绩;3.专家点题询问。上一年度考核优秀的特聘农技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拟招募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进入体检人员自行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聘资格,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组成的考核专家组确定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即为考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重点考察其遵纪守法、现实表现等内容,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者,依次递补。

(五)公示

考核、体检、考察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线索。

(六)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包括聘用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工作范围与要求、补助标准与考核方式、聘用的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与解聘约定等。

六、待遇及管理

招募的每名特聘农技员岗位补助标准为20000元/年(含自主购买不低于200万元/年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服务协议签订后,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按照考核评分结果占比(得分/100×10000元)发放补助,具体以考核方案为准。

特聘计划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形式,其购买的内容是农技推广服务,并不涉及人事聘用,因此特聘农技员不列入我区农技推广机构在编人员管理,不享受在编农技人员其他福利待遇。

附件:璧山区2025年特聘农技员招募报名表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

璧山2025年特聘农技员招募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   片

民族


学历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职称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申请服务产业(如:水果、蔬菜、水产、畜牧……)


主要经历及主要技术专长


本人承诺

本人符合璧山区2025年特聘农技员招募条件,自愿参加招募活动,并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签名:             年    月    日

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中心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委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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