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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098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3〕18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金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功宣

单位地址: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大竹村六组(寄送地址:江北区金科十年城东区24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81******C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职工李正平等8人2021年12月和2022年2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91660元(其中:李正平2022年3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12200元,张德春2022年3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6000元,向家祥2021年12月份的工资1524元,陶此玉2021年12月份的工资1524元, 张民[注:单位2023年3月6日提供的工资表中为张明]2022年3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9150元,赵世均2021年12月和2022年2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27600元,王丽训2022年3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9150元,周功春2022年2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24512元)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99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4月7日前依法支付李正平等8人2021年12月和2022年2月-5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91660元(人员和金额省略),并请于2023年4月7日前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我局于2023年3月9日用EMS(10075911204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签收。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64号)和《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3〕064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用EMS(1007591130699)寄送,由于你单位“收件地址欠祥/有误/已搬迁、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被EMS于2023年4月18日退回,我局又于2023年4月18日用EMS(1007591137199)寄送,你单位于2023年4月22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姜远清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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