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110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3〕14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4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代品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希坤
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1******9
被处罚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8号楼、9号楼、10号楼三层306室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刘遵川的工资11736.74元和提成工资22735.4元合计34472.14元、林辉谋的工资11840.59元和提成工资22380.28元合计34220.87元、蔡喻的工资3618.28元和提成工资17611.04元合计21229.32元、付豪的工资3722.12元和提成工资12434.97元合计16157.09元。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106-1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335599,你单位于2023年4月1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至收到此文书起7日内依法支付拖欠刘遵川的工资11736.74元和提成工资22735.4元合计34472.14元、林辉谋的工资11840.59元和提成工资22380.28元合计34220.87元、蔡喻的工资3618.28元和提成工资17611.04元合计21229.32元、付豪的工资3722.12元和提成工资12434.97元合计16157.09元,截止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逾期未支付。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65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3〕065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324099,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出听证,也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联系人:周基勇 姜远清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