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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111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3〕15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锡阳

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

被处罚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1号楼1至14层01内B座九层1001室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承建“中南高科.璧山智造基地.睿谷”工程中存在拖欠骆利强的工资13720元、陈理雄的工资17860元、曾世忠的工资16720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125-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前支付拖欠骆利强的工资13720元、陈理雄的工资17860元、曾世忠的工资16720元,并请你单位于2023年4月10前将支付的依据提供我局,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71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3〕071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319699,你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出听证,也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邮编:402760

联系人:周基勇、姜远清

联系电话:023-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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