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119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3〕24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波)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24号
被处罚人:胡波
地址:璧泉街道金剑路498号2幢11号
身份证号码:5002271990*******0
案由: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经调查核实:2022年1月22日-24日,你在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中,存在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邓胜全、黄春杰和钟德华3人介绍就业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46号)和《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2]046号)。2023年4月3日,我局用EMS(1007591196999)寄送该文书,因你“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于2023年4月11日被EMS退回。因涉及童工问题,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用短彩信将该文书内容告知于你。你于2023年4月14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按程序依法组织了听证,依法保障了你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姜远清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