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124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3〕26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9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金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26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金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多伦
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U
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锦绣路339号213
案由:妨碍公务
我局依法受理了唐明辉(联系电话:1800******9)于2023年4月10日在全国“根治欠薪进行时”线索反映平台投诉你单位在承建“天誉林溪府”工程中拖欠其3人的工资25000元的投诉。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286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327599,你单位于2023年4月16日进行了签收)。要求你单位法人或委托人在收到此文书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依法与唐明辉等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书的情况;3、提供此项工程施工之日至今的工资表(含已经发放和未发放的)和考勤记录;4、提供此项工程所有员工花名册和进出场登记情况。截至2023年4月20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286号)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173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770699,你单位于2023年4月24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3〕0286号)要求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82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3〕082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793599,你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出听证,也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邮编:402760
联系人:周基勇 姜远清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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