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194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3〕30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宝嘉沙发加工厂)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30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宝嘉沙发加工厂
经营者:汪孝东
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Y
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天灯村3组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拖欠苏德刚的工资28784元。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3〕0196-1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803099,你单位于2023年6月1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6月2前支付拖欠苏德刚的工资28784元,并请你单位于2023年6月2前将支付的依据提供我局,截止2023年6月11日,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110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3〕0110号),并通过EMS快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7591835299,你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了签收),你单位收到此文书后未提出听证,也未提起书面陈述和申辩。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联系人:周基勇 姜远清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