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3-00234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3〕48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9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区威八美容美发店)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3〕48号
被处罚单位:璧山区威八美容美发店(经营者:伍小川)
经营者:伍小川
单位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1号附3号2-6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2*******4
案由:使用童工,未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也未将录用人员进行录用登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在2023年5月4日-19日期间(按一个月计算)使用童工曹瑾润(身份证号码:50022720070*****5,不满16周岁)和陈垒(身份证号码:5002362007*****1X,不满16周岁)2人且未核查被招用2人的身份证也未将录用人员进行录用登记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和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3]0138号)和《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璧人社监听告[2023]0138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用EMS(10187890708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3年7月18日签收。2023年7月20日,你单位因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进行了有关陈述和申辩,对我局认定的你单位雇佣曹瑾润和陈垒2名童工的事实不认可,提出曹瑾润和陈垒是来店里学艺并非你单位实际用工,同时你单位认为我局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过重。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存在相互矛盾,对使用曹瑾润和陈垒2名童工的事实不认可无相关依据佐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和第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姜远清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