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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4-00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诚鑫集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诚鑫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辉

单位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北部湾大道与文昌大道交汇处云朗科技园一期8号标准厂房一层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630******

案由:妨碍公务

2024年4月15日,江国祥(项目经理)到我局反映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区绿岛新区南部片区市政道路工程明德路一标段工程项目中,你单位存在拖欠其2023年10月-2024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66000元的行为,要求你单位依法其2023年10月-2024年3月份期间的工资66000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140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2023年10月-2024年3月份期间含江国祥的员工花名册和考勤表;3、提供你单位2023年10月-2024年3月份期间发放江国祥的工资发放表(含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2024年5月8日,我局通过EMS(10188210928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2024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诚鑫工字〔2024〕56号文件壹份。但未提供你单位2023年10月-2024年3月份期间含江国祥的员工花名册和考勤表及2023年10月-2024年3月份期间发放江国祥的工资发放表(含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截止2024年6月6日,你单位未按时完全履行整改义务,也未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59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400元(柒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6月7日通过EMS(10188210579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轻微的因素”、《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三阶次的轻微因素,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400元(柒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梁孝伟

联系电话:023-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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