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4-001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7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4]14号
单位名称: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月怀
单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湖路312-3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
于2024年7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262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提供你单位开始承建璧山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至今(截止2024年6月份)涉及项目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与项目部职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等相关依据;4.提供你单位开始承建璧山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至今(截止2024年6月份)期间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5.提供你单位开始承建璧山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至今(截止2024年6月份)期间发放项目部职工工作的银行流水;6.提供你单位开始承建璧山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至今(截止2024年6月份)涉及为项目部所有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据(需提供未项目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款银行凭证);7.提供你单位承建璧山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张在超在承建璧山区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中做工涉及所有用工资料及依据(工资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考勤记录、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依据);8.提供就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
我局通过邮寄送达,于2024年7月10日,你单位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262号)文书。截止2024年7月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仍未按我局要求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于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69号)执法文书,于2024年7月16日,你单位收到(璧人社监罚告[2024]069号)执法文书(EMS邮政特快专递:1018821488099)。截止2024年8月5日,你单位逾期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主动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第一款: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7400元整(大写: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据,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璧山区璧渝路388号
联 系 人:李纯银、赵晓磊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