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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4-00278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4〕32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天赐金剑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赐金剑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泽兵

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169号1幢10、11、12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89******

2024 年9月6日投诉人廖方兵到我局反映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其2024年1月—8月的工资42656元的行为,要求你单位依法支付2024年1月-8月的工资42656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依法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432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璧人社监询〔2024〕0642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整改义务,也未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你单位依法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128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400元(柒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此文书,截至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400元(柒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2办公室        

联系人:杨骁骥、赵晓磊      

联系电话: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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