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037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4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四川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从垒
单位地址:四川省华蓥市新华大道三段豪情骏座17号楼二层1、2-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2******
案由:妨碍公务
2024年11月18日 ,王西全(电话:15023******)到我局反映你单位在承建璧山.北门部队一标段1号楼(注:2025年1月23日给王西全做笔录时为2号楼)工程项目中,你单位存在拖欠其2023年11月-2024年4份期间的工资共计5280元的行为,要求你单位依法支付其2023年11月-2024年4份期间的工资共计5280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单位依法作出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09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监察科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提供你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劳务施工合同;4、提供你单位2023年11月-2024年4月份期间木工班组含王西全的考勤表、花名册(含进出场记录)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5、提供你单位2023年11月-2024年4月份期间发放王西全的工资发放表(包括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6、提供就上述提供资料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
2025年1月3日,我局通过邮寄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09号)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1月6日签收。截至2025年1月23日,你单位未按时履行整改义务,也未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10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EMS(10093726570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2月10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