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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5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崭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崭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万能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道渝江村300号东方港湾B4栋4-2号(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璧山区璧城街道鸡冠石路5号附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

案由:妨碍公务

2024年9月12日,李帮元到我局反映你单位在承建璧山.绿岛丽景家装工程中,你单位存在拖欠其2024年5月—7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4500元的行为,要求你单位依法支付其2024年5月—7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4500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459号),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监察科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你单位2024年5月-7月份期间含员工李帮元的员工花名册和考勤表;3、提供你单位2024年5月—7月份期间发放员工李帮元的工资发放表(含已发放的和未发放的)。由于你单位关门停业,法定代表人胡万能电话停机,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到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璧山区璧城街道鸡冠石路5号附24号附公告张贴送达了该文书,截至2024年12月25日,你单位未按时履行整改义务,也未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0182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我局无法直接给你单位送达文书,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到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璧山区璧城街道鸡冠石路5号附24号附公告张贴送达了该文书,并将张贴信息以短彩信形式发送给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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