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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039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6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鼎诚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鼎诚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负责人:陈长明

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枫香路23号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6******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拖欠梁绍阳等11人2024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27929元的行为。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532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12月30日前依法支付梁绍阳等11人2024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27929元。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9日签收了上述文书。截至2025年1月2日,你单位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璧人社监理告〔2025〕02号),我局拟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9日前依法支付梁绍阳等11人2024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27929元加付赔偿金13964.5元(以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计算)共计41893.5元(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伍角)。我局于2025年1月3日用EMS(1009372304399)寄送,你单位从2025年1月4日起未签收,被EMS于2025年1月8日退回。截至2025年1月13日,你单位未按时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璧人社监理〔2025〕03号),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前依法支付梁绍阳等11人2024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27929元加付赔偿金13964.5元(以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计算)共计41893.5元(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伍角)。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用EMS(10093726549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1月18日签收。2025年1月22日上午10:06,我局与梁绍阳电话联系,其称你单位未发放其11人2024年10月—11月份的工资27929元加付赔偿金13964.5元共计41893.5元(肆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伍角)。截至2025年1月22日,你单位未按时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9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通过EMS(10093726739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1月26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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