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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065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10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日期 ] 2025-04-0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鼎诚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人社监罚〔2025〕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鼎诚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负责人:陈长明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6******

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枫香路23号4-1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陈安东等7人、田贵生等3人、朱山东1人、龚全兵1人的工资共计79122.5元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4〕0519-1、0519-2、0519-3、0519-4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9372326499,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5前支付拖欠陈安东等7人、田贵生等3人、朱山东1人、龚全兵1人的工资共计79122.5元,并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5前将支付的依据提供我局,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且未将支付的依据提供我局。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璧人社监理告〔2024〕022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9372308899,你单位未签收于2025年1月8日被退回),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月6日前依法支付张永康等11人工资72305.5元及赔偿金36152.75元(赔偿金按照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进行核算)。但你单位未按时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璧人社监理〔2025〕01号),并通过EMS特快专递进行了送达(快递单号:1009372288799,你单位于2025年1月18日进行了签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文书起7日内支付张永康等9人工资45854.5元及赔偿金22927.25元(赔偿金按照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进行核算)。你单位未按时履行全部支付义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联系人:周基勇李纯银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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