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148 | [ 发文字号 ] | 璧人社监罚〔2025〕13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3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静距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静距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静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织锦路49号33幢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91312922
案由:妨碍公务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受理了石朝平反映在你单位承接的璧山区龙湖千山新屿装修项目工作,你单位存在拖欠他工资共计36142元的投诉请求事项。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133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起3个工作日内到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1、提供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你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情况;4、你单位承接的璧山区龙湖千山新屿装修项目中,从开工之日起所有民工工资发放表(含已发放和未发放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及员工花名册。截至2025年5月8日,你单位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56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轻微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第(三)项“涉案金额 1万元以下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的从重原则,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2办公室
联系人:梁孝伟、李纯银
联系电话:85282083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