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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162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14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负责人:袁峰

单位地址:璧山区铝山路18号第B-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E0******

案由: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未保证部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劳动者严重超时劳动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124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6月6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提供2025年5月份所有员工的员工花名册、原始考勤表及按天统计的工时记录表。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EMS(1019653028899)寄送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124号),你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签收。

2025年6月13日,你单位将2025年4月21日—5月20日期间的所有员工的员工花名册、原始考勤表及按天统计的工时记录表报送我局,但仍存在未保证部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劳动者严重超时劳动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5〕63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EMS(10196530787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6月18日签收。2025年6月19日,我局收到你单位交来的《关于申请免除长安民生璧山分公司行政处罚的报告》,但我局认为你单位要求免除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完全未进行整改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未进行整改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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