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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271/2025-00182 [ 发文字号 ] 璧人社监罚〔2025〕15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州利润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徐州利润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木林

单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西延2-32

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领海6号楼9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694******

案由:妨碍公务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承建璧山东林道四期B区项目工程中,你单位存在拖欠蒋黎玲2024年1月-2025年1月份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60500元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向你单位依法作出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134号),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5月14日前依法支付蒋黎玲2024年1月-2025年1月份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60500元。并请于2025年5月14日前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用EMS(1019653041699)寄送《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璧人社监令〔2025〕134号),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签收。截至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将本指令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你单位依法作出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璧人社监理告〔2025〕10号),我局拟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26日前依法支付蒋黎玲2024年1月-2025年1月份期间的剩余工资共计60500元加付赔偿金30250元(以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计算)共计90750元(玖万零柒佰伍拾元)。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用EMS(1019653054999)寄送,你单位于2025年5月21日签收。截至2025年5月29日,你单位未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璧人社监理〔2025〕06号),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6月9日前依法支付蒋黎玲2024年1月-2025年1月份期间的剩余工资60500元加付赔偿金30250元(以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计算)共计90750元(玖万零柒佰伍拾元)。我局于2025年6月3日用EMS(10196530668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6月6日签收。2025年6月16日上午10:39,我局与蒋黎玲电话联系,其称你单位未发放其2024年1月-2025年1月份期间的剩余工资60500元加付赔偿金30250元共计90750元(玖万零柒佰伍拾元)。2025年6月16日上午10:53,我局与你单位被授权人甘立邹电话联系,但其不接听。截至2025年6月16日,你单位未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璧人社监罚告〔2024〕65号),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7日用EMS(1019653077399)寄送该文书,你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5年7月5日上午11:13,我局与蒋黎玲电话联系,其称你单位未发放其2024年1月-2025年1月份期间的剩余工资60500元加付赔偿金30250元共计90750元(玖万零柒佰伍拾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2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根据违法情节‘三阶次的严重因素’‘...完全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裁量阶次‘从重’给予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503办公室

联系人:李纯银 梁孝伟

联系电话:023-85282081

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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