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6271/2024-00134 | [ 发文字号 ] | 渝人社发【2024】17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就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力社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8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23 〕181 号)、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4 〕44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百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渝来渝就业创业行动计划 ( 2024-2027 年)〉的通知》(渝府办发〔 2024 〕35 号)精神,进 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经办流程, 经商市财政局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 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 毕业生, 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 份连续缴纳 1 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 1 )网络配送员;
( 2 )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 3 )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 4 )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 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按照 1 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时间为 1 年, 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2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按照 6000 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
(三)补贴程序
1.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的原则。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后, 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在连续参保满1 年后, 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 1 )和花名册(附件 2 )。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 在就业地(网络配送员和网 约车驾驶员在参保地任一街镇) 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 连续就业并参保 1 年后, 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申请 1 次补贴; 再次连续就业并参保 1 年后, 按照上述程序再申请 1 次补贴,每次申请时均需填报申请表(附件 3 )。
2.审核。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登记地街 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 渝悦 ·就业”应用比对就业 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补贴备案登记起, 通过走 访调查等方式, 及时核实申请人就业情况。符合条件的, 报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公示。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 申请单位(个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或人力社保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资料(含附件 13 )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 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单位(个人)账户, 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注意事项
1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直补快办 ”模式经办执行。
2. 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 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以最近一次就业登记的时间为准。
3.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在满足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 渝悦 ·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4. 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且不能同时享受。
5.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规定的灵活就业类型之间变换就业类型, 不影响补贴资格。
6.2024 年 6 月 1 日前被认定为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继续参照本文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2024 年 6 月 1 日及之后被认定为符合本文件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已享 受超过 1 年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 2 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的, 不再享受同种就业类型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已享受不 足 1 年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不足 2 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的, 在满足本文件政策条件后, 可按月享受至补贴期满。其中, 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833 元/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500 元/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 .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 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 ”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 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 位 。(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 6
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 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 ”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 1 )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 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 2 )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 3 )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 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 4 )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 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 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2/3 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 2/3 计算。
3.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 其余 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程序
参照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执行。其中, 申请就业困 难人员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 4 )和花名册(附件 5 );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 6 )。
(四)注意事项
1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集中办理 一 次。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直补快办 ”模式经办执行。
2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满足补贴条件后次年内 进行首次申报,每年只能申报当年及上年度补贴,申报时间以“渝悦 ·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3.用人单位首次申报审核通过后,在后续政策享受期内由系 统大数据比对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可每季度登录“ 渝职聘”平台确认补贴及银行账户等信息, 不再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4.申报时用人单位已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5 .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登记后到此前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就业的, 用人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6.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7.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8.2024 年 6 月 1 日前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 按原规定 界定政策享受条件。补贴月度在 2024 年 6 月前(不含 6 月) 的, 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月度在 2024 年 6 月后的,按本文件执行。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 5 年内高校毕业生, 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5000 元/人,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 申请。小微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 5 年内高校毕业生, 及时办理就业登记, 在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 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填报申请表(附件 7 )和人员花名册(附件 8 )。
2.审核。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 渝悦 ·就业”应用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 审核申请资料。
3.公示。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 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或人力社保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含附件 13 )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 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企业账户, 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注意事项
1.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照“直补快办”模式经办执行。
2. 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
3.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渝悦 ·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4 .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6 个月以上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不再纳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
四、紧缺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 35 周岁及以下青年。
(二)补贴标准
6000 元/人,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 位有效期内通过“ 渝职聘”平台投递简历, 在该岗位就业后及时 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连续单位参保满 1 年后,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 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
2.审核。申请人实际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通过电话了解、实地走访等方式, 审核申请人实际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 报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3.公示。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 个人信息、所在企业及岗位、补贴金额等情况在“ 渝职聘”平台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资料(含附件 13 )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 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个人账户, 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紧缺岗位就业补贴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 随申请随审核随办理。
2. 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补贴应当在符合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
3. 紧缺岗位通过“渝职聘”平台发布。
4. 申请人实际就业地应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五、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范围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 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 连续缴纳 1 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 1 )网络配送员;
( 2 )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 3 )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 4 )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6000 元/人,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且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就业地(网络配送员和 网约车驾驶员在参保地任一街镇)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 在连续参保 1 年后, 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填报申请表(附件 9 )。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 渝悦 ·就业” 应用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等信息, 审核申请资料。街道(乡 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补贴备案登记起, 通 过走访调查等方式, 及时核实申请人就业情况。符合条件的, 报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公示。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 申请个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或人力社保部门官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资料(含附件 13 )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 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个人账户, 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注意事项
1.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 随申请随审核随办理。
2. 高校毕业生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规定的灵活就业类型之间变换就业类型, 不影响补贴资格。
4. 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渝悦 ·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5. 已享受 1 年及以下时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毕业生,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享受本政策; 超过 1 年时间的, 不再享受本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500 元/人,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有效期内通过“渝职 聘”平台投递简历, 在该岗位就业后, 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 备案登记, 参保满一个月后, 通过“ 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 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
2.审核。申请人实际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电话了解、实地走访等方式, 审核申请人实际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 报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3.公示。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 个人信息、所在企业及岗位、补贴金额等情况在“ 渝职聘”平台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资料(含附件 13 )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 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个人账户, 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注意事项
1 .交通食宿补贴受理截止日期为次年 3 月 31 日, 主要集中 办理上年度符合条件人员。受理时间以本人在“ 渝职聘”平台上申请的时间为准。
2. 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续保首月时间为准。
3. 紧缺岗位通过“渝职聘”平台发布。
4. 申请人实际就业地应在我市行政范围内。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离校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 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 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我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者、退 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 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 法( 2017 )》(国统字〔 2017 〕213 号) 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 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3 个月, 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每带动就业 1 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 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 2000 元补贴, 最高不超过 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程序
1. 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 , 向注册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 1 )《重庆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 10 );
( 2 )出示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登记、人 员类别、企业参保、是否首次创业等信息, 并审核申请资料。符 合条件的, 报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
3.公示。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 申请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或人力社保部门官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含附件 13 )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个人(企业)账户, 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注意事项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补贴(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 一方享受之后, 另外一方不再补贴)。
八、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 业 16-24 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500 元/人,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 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参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程序执行, 填报申请表(附件 7 )和花名册(附件 8 )。
(四)注意事项
1. 一次性扩岗补助按照“直补快办 ”模式经办执行。
2. 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
的时间为准。
3. 一次性扩岗补助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 3 个月内进行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申报时间以“渝悦 ·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4. 一次性扩岗补助与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可同时享受。
九、其他情况说明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 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 试, 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 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 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
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二)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高校毕业生离校截止日期统一认定为 6 月 30 日。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标准按《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 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 2024 〕14 号) 执行,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本文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 险补贴执行, 开发管理等相关工作要求继续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渝就发〔 2023 〕22 号)执行。
(四)职业介绍补贴对象、标准、补贴方式按《关于优化调 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 2024 〕 14 号)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申请流程继续按《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 2021 〕25 号)执行。
(五)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扩岗补助中, 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 分配达成一致, 按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填报申请表(附件 11 )和花名册(附件 12 )。
(六)本文件中针对个人的补贴均优先通过社保卡发放。
十、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互联网、新媒 体等渠道, 采取服务对象喜闻乐见的方式,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积极推进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等便民措施, 不得擅自设置申报要 件或流程, 切实精简流程、优化服务, 推动落实各项政策, 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 业务培训和指导, 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要及时将补贴对象、 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信息库, 夯实 资金使用管理基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协 调配合, 及时沟通情况, 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及时向市人力社保 局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的检查, 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 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6.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7.重庆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8.重庆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
9.重庆市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10.重庆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11.重庆市劳务派遣机构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扩岗补助) 申请表
12 .重庆市劳务派遣机构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扩岗补助) 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
13.补贴名单样式(带水印)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