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009/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璧司发〔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璧司发〔2022〕3号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辖区、本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2022年1月13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等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范围

本办法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以及党政机关指定或相关部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以案定补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分类,据实发放补贴。

第四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分类补贴原则。根据纠纷的内容和调解的难易程度,人民调解案件划分为口头案件、简易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规范公开原则。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人民调解案件及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区司法局负责将审核合格的人民调解案件的补贴明细情况汇总造册,接受重庆市和璧山区两级财政组织的审计检查,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第二章 案件分类标准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分类

(一)口头案件:经过简单的说服教育即调解成功,不需要制作专门的调解协议书的,为口头案件。

(二)简易案件:案情简单,无特殊情况,无激化转化趋势,案件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为简易案件。

(三)一般案件:案情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激化转化趋势,案件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为一般案件。

(四)疑难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专业知识或技术要求高、久调不结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为疑难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区域内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的纠纷案件;

(2)涉及各类经济合同导致重大矛盾的纠纷案件;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

(4)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案件;

(5)一般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其他疑难纠纷案件。

(五)重大案件: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调解周期较长、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为重大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酝酿时间长、参与人数多(2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

(2)参与人员在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3)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案件;

(4)涉及跨市、区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5)重大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

(7)其他范围广、影响重大的纠纷案件。

(六)参与人数特别多、涉及金额特别大、区委、区府交办等特殊重大疑难案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类别确定补贴金额。


第三章案件要求及审核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民间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进行登记。

第九条凡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目录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可认定为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

根据案件难度级别,不同级别的案件卷宗制作要求如下:

口头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口头案件登记表并采集调解现场照片;

简易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一般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记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回访记录,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如申请司法确认,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第十条受党委政府指定调解的案件,应当将指定材料、调解结果、反馈材料等装入卷宗。

受相关部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将委托调解函、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确认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的复函等材料装入卷宗。

第十一条 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必须有联系方式(若无电话则应说明情况,并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四)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五)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六)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第十二条 无实质性纠纷,仅为获得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而开展的调解活动,不视为调解案件,不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同一件纠纷在一年内反复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做化解矛盾工作的,仍按一件纠纷计算。

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成功同一件纠纷的,对参与调解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按一件纠纷计算。


第四章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算,应在次月10日前将受理登记表录入到系统内,其余卷宗文书应根据调解的实际进程,及时录入到系统内。调解案件卷宗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短期5年,长期10年和永久保存的期限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 案件审核。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司法所必须在接到审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区司法局必须在案件通过初审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对司法所上报的案件,应当认真复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案卷,退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充,补充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且不予发放补贴;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当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复审通过后,司法所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表》电子文档报送至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后,司法所应及时将人民调解案件审核认定结果及补贴情况在当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承办调解员对区司法局审核认定结果或补贴发放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诉。区司法局应当组织人员另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司法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表》报送至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汇总,经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核对并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区司法局办公室转账至承办调解员账户。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根据最终审查认定合格的案件数量拟定补贴方案,报区司法局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和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各司法所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案件办结件数10%的比例对辖区人民调解案件的案件内容、调处结果、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抽查,确保案件内容真实准确,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本季度的《案件抽查记录表》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民调解员,区司法局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区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范围和标准,根据纠纷发展形势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各镇街可根据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和财力状况考虑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配套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镇街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司法所应当建立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名册。

人民调解员有调整、变更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当地司法所备案,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司法所或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要切实履行人民调解日常指导管理职责,对人民调解案件审核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不得敷衍了事、错报、漏报,更不得弄虚作假。审核履职情况将纳入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指导管理,案件审核检查及补贴发放相关规定参照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璧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璧山区人民调解案件审核补贴办法》(璧司发〔2019〕5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