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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6009/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璧司许基字〔2025〕1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准予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行政许可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

你所提交的关于变更合伙人的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准许你所变更合伙人。变更后合伙人:肖绍志、杨天明(负责人)。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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