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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78470767F/2024-00092 [ 发文字号 ] 璧水罚当〔2024〕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1栋1单元7楼13、14号  邮政编码:6100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驰  职务: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028-83339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四川合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2023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庆市璧山区福中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大兴片区)项目施工现场和部分安全资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工地现场安装的监控使用花(胶)线,且花(胶)线存在破损情况”,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户名: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账号:2101010120350000244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时务必先到区水利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电话:023-41437863)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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