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78470767F/2024-00093 | [ 发文字号 ] | 璧水罚当〔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0 |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邮政编码:4022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鹏程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028-8446164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嘉陵江干线(八塘镇至璧南水厂段输水管线)八塘黑朝门顶管井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用电不规范”,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照片、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99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户名: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账号:2101010120350000244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时务必先到区水利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电话:023-41437863)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公章)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