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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78470767F/2024-00095 [ 发文字号 ] 璧水罚当〔2024〕6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   邮政编码:6100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8****8864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树立局对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山洪沟整治

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搅拌机)水平距离超过3米,且采用插线板连接。2、“搅拌机负荷线有接头(破损)”。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照片、问询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户名: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账号:31000930292000039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璧山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时务必先到区水利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电话:023-41437863)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罗玉铃魏大鹏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龙雨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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