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78470767F/2024-00104 | [ 发文字号 ] | 璧水罚当〔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30 |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四川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区松花江北路6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2幢第29层29-3号 邮政编码:61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天友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0838-24252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山洪沟整治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现场搅拌机和抽水泵直接从二级配电箱连接用电,未使用专门开关箱。2、“二级配电箱未接地,也未进行用途及分路标记”。3、“二级配电箱控制的抽水泵输电线距离较长(超过30米),且采用插线板连接”。主要证据有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照片、问询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户名: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账号:5000118360005020030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璧山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时务必先到区水利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电话:023-41437863)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罗玉铃、魏大鹏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刘正健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公章)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