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78470767F/2024-00124 | [ 发文字号 ] | 璧水罚〔2024〕第4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6 |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30层3001号 邮政编码:7100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逸春 联系电话:029-853938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6日对你(单位)璧南片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蒲晓娟与安全员费乐乐自2024年5月份复工以来未到岗履职;2、2024年6月25日区水利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至今未回复销号。主要证据有: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影视、图片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法规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户名: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账号:2101010120350000244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时务必先到区水利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电话:023-4143786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