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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78470767F/2025-00026 [ 发文字号 ] 璧水罚〔2025〕第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3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对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   邮政编码:6100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琨联系电话:028-83259418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于2024924(单位)七塘镇山洪沟整治项目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七塘镇山洪沟整治项目中项目经理开工从与安全员无故不在岗;2、区水利局于2024716日检查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写明的项目工伤保险和安责险至今未购买,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主要证据有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影视、图片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法规,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170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至户名: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账号:2101010120350000244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时务必先到区水利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电话:023-4143786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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