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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78470767F/2024-00113 [ 发文字号 ] 璧水发〔2024〕22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关于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 固废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重庆三峰正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303-500120-04-05-529959)和《重庆(璧山)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城市固废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74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投资,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分区

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设计基本合理,将主体设计的水土保持工程一并纳入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科学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本项目划分6个一级防治区,即厂区防治区、河道整治防治区、进场道路防治区、临时用地防治区、临时堆场防治区和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713.96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451.00万元,方案新增投资262.96万元。在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157.97万元,植物措施费6.80万元,监测措施费15.79万元,临时措施费40.52万元,独立费用27.00万元,基本预备费14.88万元,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规范施工行为。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报我局批准。

(八)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本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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