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3-00413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3〕10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3〕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山峰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868678XA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郭家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27日,我队接到西南环保督察局移交线索,对重庆市山峰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筛分机工序未采取洒水等措施,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 2023年6月27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6月27日,我队拍摄的《现场视频资料》;
3. 2023年7月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卫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3年7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情况说明》等资料。
以上证据1-4证明2023年6月27日,你公司筛分机工序未采取洒水等措施,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山峰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21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3〕1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3年6月27日,你公司筛分机工序未采取洒水等措施,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023年9月6日,我队对你公司复查时,你公司未作业,公司内两台筛分机已安装喷淋设备且能正常使用,露天堆放物料已覆盖。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鉴于你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我队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公司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肆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