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062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4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荣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T7WE3E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四路22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14日,我队对重庆荣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东林建渣消纳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车辆清洗污染治理设施损坏,未按要求进行洒水,非作业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 2023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曾祥东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曾祥东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 《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东林建筑弃土消纳场固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等证据为凭。
证据1-3证明,2023年11月14日,你单位东林建渣消纳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车辆清洗污染治理设施损坏,未按要求进行洒水,非作业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 ”的规定。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荣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3〕4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2023年11月14日,你单位东林建渣消纳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车辆清洗污染治理设施损坏,未按要求进行洒水,非作业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2023年12月2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落实了扬尘防治措施:原厂区卸料处未密闭的围挡处已加增了密闭材料,厂区进出口增设了洗车水槽对进出口货车进行了清洗,厂区内部进行了大面积硬化,厂内有洒水车、雾炮机、生产车间安装有喷淋设施。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及裁量认定结果,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我队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法定额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3.你单位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队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