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360 | [ 发文字号 ] | 璧环罚〔2025〕18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25〕18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环罚〔2025〕18号
被处罚个人:王文禄
身份证号码:510************333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大沟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璧山区林业局移交线索,你在璧山区大路街道大沟村2组从Z807专用公路旁原有人行步道的基础上砍伐树木、竹子并修建道路至宅基地处,该道路长约420米、宽约5米,全部位于青龙湖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属于青龙湖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你的行为构成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8日璧山区林业局对你所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2.2025年5月8日璧山区林业局对大沟村书记向明科所作的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4.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在璧山区大路街道大沟村2组从Z807专用公路旁原有人行步道的基础上砍伐树木、竹子并修建道路至宅基地处,该道路长约420米、宽约5米,全部位于青龙湖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属于青龙湖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的违法事实存在。
5.王文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王文禄。
6.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修建的道路进行复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6证明你未对所修建道路进行拆除,未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2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8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2025年5月19日,你在璧山区大路街道大沟村2组从Z807专用公路旁原有人行步道的基础上砍伐树木、竹子并修建道路至宅基地处,该道路长约420米、宽约5米,全部位于青龙湖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属于青龙湖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的违法事实存在,且2025年7月30日经复查未完成整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你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
2.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自行拆除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大沟村2组Z807专用公路旁违法修建的道路。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302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