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22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4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4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启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30875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狮大道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施工的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曙光湖智造城区域交通工程(三段二工区)项目部3台挖机正在作业且扬尘较重,现场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王跃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4月18日你单位施工的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曙光湖智造城区域交通工程(三段二工区)项目部3台挖机正在作业且扬尘较重,现场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控尘降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