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230 [ 发文字号 ] 璧环改〔2025〕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6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科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光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MA5U4YWNXJ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1幢2单元1层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5日,你单位停产清理部分镀槽时,误用未稀释浓硝酸进行清理,浓硝酸加入后与镍发生浓硝酸雾,经镀槽侧边抽风装置进入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出黄色烟雾。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向我局如实报告。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营总监刘海燕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4月28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药剂投加记录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4月25日,你单位停产清理部分镀槽时,误用未稀释浓硝酸进行清理,浓硝酸加入后与镍发生浓硝酸雾,经镀槽侧边抽风装置进入楼顶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出黄色烟雾。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向我局如实报告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科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科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