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395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1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1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秋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李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4YTY0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铬山路16号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18年至2024年6月期间安排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屑液、磨削液通过厂区内的排污口排进隔油池后流向生化池,最终流入市政管网。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产生的废切屑液、废磨削液应当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5月7日璧山区公安刑事侦查支队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
3. 2024年5月8日璧山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磨床工人杨洋、车床工人李平所作的《讯问笔录》;
4. 2024年5月9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2024第WT024号】);
5. 2024年5月10日璧山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车床工人李良友所作的《讯问笔录》;
6. 2024年5月11日璧山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车床工人谭陈、罗孝兵所作的《讯问笔录》;
7. 2024年5月15日璧山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提取的切屑液、磨削液购买发票及送货单;
8. 2024年5月31日我局出具的《关于对重庆秋域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加工产生废液危险废物认定的复函》;
9. 2024年6月25日璧山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李昆所作的《讯问笔录》;
10. 2024年10月11日璧山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李昆做的《讯问笔录》及拍摄的辨认现场照片;
11. 2024年10月29日璧山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重庆市腾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股东罗洁所作的《讯问笔录》;
12. 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12证明,你单位在2018年至2024年6月期间安排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屑液、磨削液通过厂区内的排污口排进隔油池后流向生化池,最终流入市政管网的违法事实存在。
13. 重庆秋域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秋域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