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396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1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2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1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7MCXC1XB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晴山路55号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3次期间收运他人送来的废油,每次约2桶(每桶约180KG),共计1.08吨。以上三次收运废油均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你单位的行为构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许文秀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提取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3次期间收运他人送来的废油,每次约2桶(每桶约180KG),共计1.08吨。以上三次收运废油均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对规定对收运的危险废物填写转运联单。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