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399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1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3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璧山区利威皮鞋厂
经营者:周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QNXW4F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888号2幢2-1厂房2楼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2台皮鞋手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正在进行刷胶和合底工作,刷胶废弃直接散排。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周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9月5日你单位有2台皮鞋手工工位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正在进行刷胶和合底工作,刷胶废弃直接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
4. 璧山区利威皮鞋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周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璧山区利威皮鞋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未建设配套废气收集设施的手工工位。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