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04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15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5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1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胜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UNAM77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幢1-3-1
我局于2025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你单位实际有2座酸雾塔单只有1个加药记录;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加药记录和运行记录都未记录具体时间点。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管理人员王新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废气处理设施隐患排查情况表及废气处理设施药液pH值每日巡查记录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4.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浩誉实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田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经核查,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胜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胜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