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79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2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22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朝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25Q8N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马家桥社区488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积尘严重:浇筑、落砂废气环保设施被拆除,浇筑、落砂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打磨废气配套粉尘沉降室损坏未正常使用,现场打磨粉尘无收集措施散排。你单位的行为构成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袁朝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28日提取的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4. 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总经理袁晓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年9月19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积尘严重:浇筑、落砂废气环保设施被拆除,浇筑、落砂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打磨废气配套粉尘沉降室损坏未正常使用,现场打磨粉尘无收集措施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璧山区环球汽配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并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生产废气经处理后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