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8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30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0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3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钰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贵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6NWC04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聚金大道3号3栋2单元1-2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3条电镀生产线,尚未建设完毕,已自行停止建设。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贵权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厂房租赁意向协议、主要设备清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项目技术咨询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取得环评书,新建3条电镀生产线,尚未建设完毕,已自行停止建设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钰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钰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环评手续,取得环评批准书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