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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2-0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稳外贸保市场主体工作要求,增强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意识,提升汇率避险能力,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率避险资金业务主要指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外汇期权。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人民币外汇期权,是指合约买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按照约定汇率用人民币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的选择权。

第三条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江津中心支局)、重庆两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山担保公司)组成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汇率避险资金工作协调小组),汇率避险资金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统筹管理汇率避险资金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商务委和两山担保公司共同作为璧山区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汇率避险管理平台),负责汇率避险资金日常运行管理。共同核查,双方确认后,两山担保公司方可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工作。

第二章 享受条件

第五条 注册地在璧山区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纳税、劳动、信贷等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名单的外贸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A类。

(四)进入区商务委、外汇局江津中心支局共同确定外贸企业白名单。

(五)货物进出口收付为外币(不含人民币)。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支持范围如下:

(一)避险品种: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期权等。

(二)避险金额: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参与银行避险金额单笔达1万美元及以上。

(三)避险期限:原则上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期权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担保额度:重庆两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存入保证金额度单户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企业新增汇率避险业务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 政策扶持内容

第七条 保证金来源

由两山担保公司安排人民币500万元自有资金做初始资金,以资金担保的形式用于支持企业,代企业交纳保证金,后期根据业务情况对资金实时调整。

第八条 保证金存入与使用

两山担保公司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企业账户存放保证金,该账户封闭运行,保证金只能用于企业叙做汇率避险产品初期保证金交纳和产品存续期内可能需要保证金增补及产品到期无法交割导致损失资金代偿。合作银行应当对于其提供的存放保证金账户予以控制,不得开立账户取现、企业自由转账的权限,落实保证金安全。

产品存续期内可能需要的保证金增补,需合作银行出具追加保证金函,两山担保公司接到追加保证金函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划至《申请表》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两山担保公司追加金额加上初始保证金以50万元人民币为限。超出部分需企业自行交纳。

若保证金追加前,业务已办结,导致保证金无法覆盖,需企业自行交纳。

  第九条 企业名单筛选

区商务委、外汇局江津中心支局共同确定外贸企业白名单。白名单内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期权等汇率避险业务均可由两山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金担保支持。

  第十条 担保服务费用

接受汇率避险业务的企业,需向两山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为企业单笔申请金额(人民币)的1%,由企业向区商务委提交担保费补贴申请,区商务委审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到两山担保公司。

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叙做外汇避险业务的同时,填写《重庆市璧山区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担保费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合作银行审核盖章后交两山担保公司汇总。每年3月、9月分两次由两山担保公司根据汇率避险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情况,提交区商务委复核,再向区财政申请担保费补贴。

    第十一条 政策激励

对第一次参与汇率避险的“首办户”企业予以激励。对首次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的企业,按2000元/户给予激励,由区商务委审核后,每年3月、9月分两次向区财政申请激励资金,区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激励资金拨付至 “首办户”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局每年年初安排100万元预算给区商务委,专项用于该扶持方案的实施。

第五章 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

两山担保公司与区内合作银行签订《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资金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汇率避险业务需求,企业填报《重庆市璧山区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盖章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银行审核

合作银行根据本行业务准入标准对企业资质进行评估,符合要求并确认予以办理的,应在《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

第十六条  两山担保公司审核

区商务委、两山担保公司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已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作要素核查,双方确认后,两山担保公司方可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资金工作,原则上应保尽保。

第十七条  业务办理

两山担保公司按程序核查无异议,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再与合作银行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将相应保证金缴存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合作银行收到保证金后,立即为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

  第十八条  保证金代偿

  在业务到期前,如银行发现企业可能会出现到期无法交割的风险,应当立即告知两山担保公司。汇率避险业务损失发生后合作银行可划扣保证金进行代偿。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银行应严格把控企业风险,对由于风险把控不严,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企业违约行为的,应终止与该银行合作,同月发生超过2次以上企业违约行为的,立即终止与该银行合作。

  第二十条  保证金退回

  企业单笔汇率避险业务完成后由合作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退回对应金额的保证金至两山担保公司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

汇率避险资金办理完结后,汇率避险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企业补贴资金审核

以外汇局江津中心支局提供的参与汇率避险的企业名单、金额等为依据,由区商务委审核无误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担保费用补贴和激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汇率避险管理平台应依法依规开展汇率避险资金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三条 汇率避险管理平台应严格接受汇率避险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监督管理,不定期向汇率避险资金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部门将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对汇率避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外汇局江津中心支局负责解释。

附件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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