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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文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6-23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检查方式 是否涉企
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
1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第35条处罚。
2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为非红岩英烈修坟、立碑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3项,第35条处罚。
3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5项,第35条处罚。
4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1项,第35条处罚。
5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损坏旅游配套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园林绿化植被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2项,第35条处罚。
6 对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4项,第38条第4项
7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1项,第38条第1项
8 对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3项,第37条第5项
9 对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3项,第38条第3项处罚。
10 对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4项,第37条第6项处罚。
11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2项,第38条第2项处罚。
12 对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2项,第37条第4项处罚。
13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33条第2项,第39条第2项处罚。
14 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2项,第37条第3项处罚。
15 对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1项,第37条第2项处罚。
16 对抗战遗址保护对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1款,第37条第1项处罚。
17 对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6条第2款,第36条第2项处罚。
18 对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6条第2款,第36条第1项处罚。
19 对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2条第3款,第35条处罚。
20 对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处罚。
21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第55条处罚。
22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33条第1项,依据第39条第1项处罚。
23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处罚。
24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第70条处罚。
25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4条,第70条处罚。
26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未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第70条处罚。
27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处罚。
28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处罚。
29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进行捕捞、潜水、水体灯饰等作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第4项,第26条第1款第4项处罚。
30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未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处罚。
31 对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1条,第70条处罚。
32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处罚。
33 对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超过三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处罚。
34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第68条处罚。
35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处罚。
36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第68条处罚。
37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处罚。
38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8条,依据第70条处罚。
39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养殖、种植水生物、植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第2项,第26条第1款第2项处罚。
40 对污损或者破坏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下博物馆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第24条处罚。
41 对移动、拆除、损毁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界限标志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9条第3款,第23条处罚。
42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开采砂石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第3项,第26条第1款第3项处罚。
43 对转让、抵押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将长江白鹤梁题刻水下博物馆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开发危害长江白鹤梁题刻及其保护工程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25条处罚。
44 对在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域内设置水上娱乐场所或者娱乐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22条第1项,第26条第1款第1项处罚。
45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条,第70条处罚。
46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第68条处罚。
47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处罚。
48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1条,第71条处罚。
49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处罚。
50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处罚。
51 对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2条,第71条处罚。
52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处罚。
53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1款处罚。
54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4条、18条、20条。第28条第1项处罚。
55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5条第2款,第28条第2项处罚。
56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经市或市级、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0条,第27条处罚。
57 对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第2、3、4款,第28条第3项处罚。
58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博物馆条例》第19条第2款,第40条第2款处罚。
59 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34条,第34条处罚。
60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拒不接受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讲解培训和管理,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6条,第36条处罚。
61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博物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1项,第39条处罚。
62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博物馆条例》第21条,第39条处罚。
63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处罚。
64 对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现场检查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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