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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58268XL/2024-00006 [ 发文字号 ] (璧)文综罚字〔2024〕2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23

重庆妙趣游乐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4〕2号

当事人:重庆妙趣游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5CT8K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茂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1号附3号2-19房、2-21房、2-22房

接举报投诉,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杨春(22002021032)、邬杰波(22002021028)到当事人营业场所,向现场负责人邓仁美等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

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发现有娱乐经营相关手续。场所内设置有“西游联盟”、“超级魔术师”、“魔穹世界”等娱乐设施,有大量消费者正在设施上娱乐活动。

2.当事人计费系统“宝点云收银台”实时概况显示:有效交易金额6348.40元、昨日交易金额78229.40元。再查看流水明细显示,当事人下单时间2024年1月2日10时2分58秒至15时40分12秒,通过销售渠道小智8、小智A、收银台、C端小程序等,以第三方核销、现金、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充值合计6351.30元。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现场照相、摄像取证;2.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4年1月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1月4日,当事人被委托人邓仁美接受调查询问,称其已经完善消防等手续,目前已经进入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公示程序,公示期到1月10日即可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确认了检查现场消费者正在娱乐活动的照片、设置有娱乐设施的照片、当事人充值活动宣传内容照片、当事人计费系统销售统计和实时概况的有效交易金额照片、当事人流水明细照片共22张等证据的真实性。执法人员提取了其计费系统消费者实际消费统计等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办理娱乐经营的营业执照后,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期间,宣传优惠充值活动,后消费者多次到其营业场所咨询娱乐消费时间,当事人因手续办理时间延后而不能营业,于2024年1月1日大量消费者到现场要求进行娱乐消费,当事人开始试营业娱乐经营,并在未完善娱乐经营手续情况下于2024年1月2日正式开始娱乐经营,至被查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时,接受娱乐经营优惠充值有效交易金额计6348.40元,消费者娱乐实际消费16567个币,违法娱乐经营收入3313.40元。当事人行为构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消费者正在娱乐活动的照片1张;3.现场设置有娱乐设施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执法现场娱乐经营活动情形。

第二组证据:4.当事人充值活动宣传内容照片1张;5.当事人计费系统销售统计和实时概况的有效交易金额照片2张;6.当事人流水明细照片15张;7.当事人计费系统消费者实际消费币统计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消费者充值情况,和消费者实际消费币数。

第三组证据:8.当事人委托书和邓仁美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确认违法娱乐经营收入所得3313.4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一般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1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4〕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313.4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璧山支行银行或者通过重庆市璧山区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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