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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58268XL/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璧)文综罚字〔2024〕3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23 [ 发布日期 ] 2024-01-23

璧山区乐智玩具店(个体工商户)(张茂)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4〕3号

当事人:璧山区乐智玩具店(个体工商户)(张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20MAD3MQMD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茂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1号附3号2-18上商铺

执法检查中,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吴海涛(22002021026)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该场所正在营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有“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其货架上摆放有“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等产品,可积分兑换、可售卖。经查,该场所负责人不能提供“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的进销货清单。

该产品与“汪汪队立大功”动漫形象一致,当事人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现场照相取证;2.抽样“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1份;3.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4年1月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1月4日,当事人被委托人邓仁美接受调查询问,称以上产品是用于售卖,同时也用于张茂另外经营的重庆妙趣游乐有限责任公司娱乐经营积分兑换奖品(是其配套经营),确认了该产品形象侵权“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动漫作品形象,不能提供进货渠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其经营场所设置货架摆放相关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用于销售,也用于张茂另外经营的重庆妙趣游乐有限责任公司娱乐经营积分兑换奖品。当事人采购的“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形象侵权“汪汪队立大功”动漫形象,当事人因采购产品多,不能确认该产品的进货渠道,也不能提供相关清单和票据。当事人因营业时间短(其配套的重庆妙趣游乐有限责任公司娱乐经营1天),案发时未售卖或兑换该产品,认定无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2张;3.“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形象与“汪汪队立大功”动漫形象网络截图对比图1张,证明该产品形象与“汪汪队立大功”动漫作品形象一致;4.当事人委托书和邓仁美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产品形象侵权“汪汪队立大功”动漫作品;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规定“……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当事人侵权行为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符合一般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拟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1件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4〕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狗狗巡逻总动员”(又名“城市狗狗小队”)1件。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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